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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被害按摩女是三个孩子的母亲
2015-11-20 09:01: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11月18日,绑匪作案的农家院落内遗弃的绳子和皮带。  房主称这是绑匪租房借口烘烤根雕而新建的烤炉。  院内一片狼藉。  宜宾富豪被

 11月18日,绑匪作案的农家院落内遗弃的绳子和皮带。

  房主称这是绑匪租房借口“烘烤根雕”而新建的烤炉。

  院内一片狼藉。

  宜宾富豪被绑架胁迫杀人案,记者探访案发现场

  宜宾亿万富翁报案,称被绑架勒索,其间还被胁迫杀人(本报18日报道)。18日下午,记者走进案发地所在农家出租屋,直击现场,试图“还原”案件细节。

  记者在这个农家院里看到疑似焚烧尸体的烤炉、捆绑人质用的膨胀螺钉残留痕迹、捆绑人质的绳子、受害人章英启家附近超市购买的食物,铁床、烟头、口罩、手套……与此同时,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截至目前,绑架章英启的刘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尚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发多日 村民惊闻绑架杀人案

  11月18日中午,记者根据当地村民提供的线索,前往事发地,从宜宾城区出发到事发小屋,看似不远的路程,记者却辗转花了近一个小时。

  按照村民提示,记者从天池大桥旁的一条泥泞小路下桥,顺着悬崖峭壁边上长满青苔的小路蹒跚下山,遇到陡坡时,每走一步,记者的脚都在发抖。一段500米左右的山路,记者走了近半小时。下山后,再步行几百米泥泞的乡村公路,到达事发地点。

  附近村民介绍,这条路很少有人走,开车要从柏溪镇马鸣溪大桥才能到达。由于事发地偏僻,村民均表示事发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直到办案刑警带犯罪嫌疑人来指认现场时,才惊闻有命案发生。凶案现场 还有很多残留物品

  记者来到事发地时,发现这是一栋修建较好的民房,院坝外铁门紧闭,门上的锁已被破坏,院坝长满了青苔。院内紧挨大门的地方有一条断了的绳子,旁边是一根皮带和一只男式鞋子,附近还有许多使用过的白手套、蓝色塑料袋和一些食品袋、矿泉水瓶等杂物。

  屋主小熊(化名)介绍,原本客厅内什么也没有,现在却多了一张铁床和一根铁制烟囱,客厅地上随处可见凌乱的烟头。

  穿过客厅,记者顺着一个铺着地毯的楼梯走上二楼,楼上布局为四室一厅。楼上客厅的茶几上仍残留有未吃完的方便面、面包、矿泉水等。记者发现该面包是于11月7日10点54分在南岸某超市购买,而该超市正好位于章英启住所附近——南岸航天路与戎州路交界处。

  看到面包包装上打印的购买时间11月7日10点54分和购买地点,联想到宜宾警方公布的案件发生时间11月10日晚9时许,可以推测绑匪提前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警方公布的案情通告中提到,章英启是被绑架至此。到此后,他被关在何处?带着这个疑问,记者特别留意到了客厅后面的一间光线较暗的小屋。记者发现屋内只摆放了一张被人翻转过的床垫,斜放着倒在床尾。床头两侧的墙上,分别被打了一颗膨胀螺钉,和电影中绑匪绑架受害人的现场极其相似。“根雕烤炉”疑用作“焚尸炉”

  据本案中受害者张莉莉(化名)的亲属介绍,11月11日,他们接到警方通知,12日才到达宜宾辨认尸体。“见到张莉莉的尸体时,已经被烧得不成样子,根本无法辨认。”亲属透露,警方已抽取三个孩子的血液,送往北京验DNA,以确认身份。

  从家属的口中,记者得知张莉莉被杀害后,尸体有被明显焚烧的痕迹。焚尸的地方在哪里?带着疑问,记者仔细察看了房屋周边情况。

  在小院坝中,记者发现一堆木材和一堆煤炭。经过一条小巷,记者来到屋后,在此处发现了一个新修的烤炉。小熊介绍,烤炉不是自己修的,黑炭和木材也是新添的。

  这个烤炉长约2米,宽约1米,地上散落着很多未燃烧尽的煤炭。附近有一块长方形钢板,钢板中间有一个长方形的孔。烤炉有一根圆柱形烟囱。烤炉附近丢弃着许多一次性手套。炉内有烧过的黑炭和木材,炉顶上新搭的顶棚已被熏黑。

  小熊介绍,以前屋后院是养鸡鸭的地方,房屋租出去后,租客说做根雕要烘干,就在这里修了烤炉。

  记者发现,整个案发现场,这个烤炉是唯一一个有焚烧痕迹的地方,这里会不会是犯罪嫌疑人焚烧尸体的地方呢?记者不禁吓出一身冷汗。提前一月 嫌疑人租下房屋

  小熊向记者介绍,今年10月,有三名男子(后证实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找到他,表示想租下房子做根雕。小熊考虑到房子本身就空着,没有多想就把房子租给了他们。10月20日,三人以陈姓男子的名义租房,双方签下租房合同,租房时间约定为一年。随后,租客将半年房租一次性付给小熊。

  小熊称,租客对他说自己做的根雕单个就可能价值好几万,为确保物品安全,租客想把房子大门的整套门锁换掉。小熊同意了。

  “我们都是17日下午才知道家里发生的绑架案。”小熊说,房子既然租出去了,他也不便随时回去。租客换锁后,他曾回去拿过一次衣服。当时,他好奇地问了租客为什么没有工人,对方称工人还没有来。至于房屋出租后的使用情况,小熊表示一点都不清楚。

  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绑架案,小熊连连摇头说:“没想到一个看上去老实本分的根雕老板,竟然是绑匪。”

  被害前一天 受害人准备回家过节

  11月18日下午,记者走访宜宾市翠屏区建设路,发现这里有10余家各类按摩、足浴店。记者最后在公交站附近找到了被害女子张莉莉工作的按摩店。该按摩店已经更换了新的招牌。

  记者从店主处获悉,张莉莉在事发当晚10点多下班后离开按摩店的。“当时好像是有一个男的在等她,她是和那个男的一起离开的。”店主回忆,受害者在按摩店才工作了一个月左右,只有十多天在该店上班,其余时间在其他地方上班。

  该按摩店一按摩师表示,对张莉莉不是很熟悉,但是非常同情她的遭遇。

  “张莉莉23岁,有三个孩子。”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张莉莉当时准备第二天回家过节,没想到那晚一出去就没有音信了。

  据受害者家属介绍,张莉莉比较勤快,经常帮着家里干农活,从凉山州来到宜宾2个月左右。“11月10日下午,张莉莉准备离开宜宾回家过节时,还去找老板结算过工资。”

  “本来还准备第二天和姐姐一起回家过节,没想到……再也不能见面了。”说起姐姐的不幸遭遇,妹妹张巧(化名)泪水夺眶而出。张巧回忆说,事发当天晚上七八点左右,两姐妹还通过电话联系过。张巧说:“姐姐之所以和那几个人一起出去,是因为相互认识,那几个人是按摩店的客人。”

  张巧说:“姐姐留下了3个孩子,最大的才5岁。希望警方尽快破案,将杀人犯绳之以法,告慰死者。”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伍雪梅 周瑜原摄影报道

  法|律|圆|桌|会

  受胁迫杀人是否追究刑责

  关键看“是否唯一选择”

  宜宾富翁被绑架受胁迫杀人,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受胁迫伤人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18日,全国多位知名法学专家在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关键还得看被胁迫时的客观情况,是不是真的“唯一选择”。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

  杀人自救是否是唯一选择需要充分证据

  洪道德说,首先要确认是否有“杀人”的事实。“如果有,接下来需要弄清楚是一个人杀的,还是和绑匪一块杀的。”洪道德说,“如果是一个人,那么他是自由挥刀杀人,还是被动被绑匪抬着胳膊刺向被害人,如果是被动,毫无问题是无责。”

  洪道德说,如果受胁迫后是自由挥刀杀人,就要确认当时绑匪是否对其做出了让他无法选择的决定,即只有杀害被害人才能保住自己生命是唯一选择。如果是这种情况,受胁迫杀人行为或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洪道德说,核心问题就是,是否有证据表明只有杀害被害人才能保住自己生命是唯一选择,而且这个证据要非常的充分。如果当时绑匪只是言辞恐吓、语言威胁,则不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川大法学院教授万毅:

  关键看富豪当时有无选择的余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说,当生命被威胁时而侵犯他人生命,我国法律实务界一般认为是胁从犯。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一直是比较大的争议点。万毅说,有一种紧急避险的情况和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但紧急避险的前提是挽救一个大的法义,而不得不伤害一个小的法义。

  万毅说,如果该富豪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依据《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万毅说,如果该富豪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不起诉。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

  不属于紧急避险绑匪涉嫌故意杀人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用‘杀人行为’来要挟富翁不报警。”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章英启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谢通祥认为,遭到绑架后被胁迫杀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分析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后果,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属于被胁迫实施杀人行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相对于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属于胁从犯,具体胁迫到何种程度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胁从犯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被胁迫的程度,第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章英启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且投案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谢通祥认为,被胁迫杀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行为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的行为,原则上避险行为要有必要的限度,并不是没有限制的,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该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属于法益大小之间的权衡,而两个生命权法益相等,从客观方面分析并不存在大小之分,所以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呼格案”代理律师王振宇:

  已构成犯罪要件,涉嫌故意杀人

  王振宇认为,被绑架后被迫杀人已构成犯罪要件,涉嫌故意杀人。“被胁迫犯罪,如果有自首等表现,具体量刑上会有所考虑。”王振宇说,富翁受胁迫杀人应该不构成紧急避险。“不能因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杀害另外的人。”

  王振宇说,胁从犯应减轻处罚,应在三至十年间,具体还要看其他情节。刑辩律师:

  得到家属谅解,最低可免于刑罚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川认为,受胁迫杀人具有特殊性。如果得到家属谅解,加上有自首情节,最低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黄川说,此前,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卖淫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离奇案件,检方随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时引起很大争议。

  相|关|案|例约定杀人后自杀事后承认从未想死被判无期

  2010年,两名北京科技大学女生胡明月和张翼(均为化名),在交往中产生厌世情绪。当年1月2日凌晨,两人在一家酒店中相约由胡明月杀死张翼,胡明月再自杀。胡杀人后未自杀,而是选择报警自首。胡明月事后称,其实就在二人商量行动的过程中,她从没有真想自杀。不久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明月无期徒刑。

  两卖淫女被胁迫杀同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卖淫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离奇案件,两名卖淫女被害,三名杀人案件的主谋让卖淫女自相残杀掌握证据后可以控制她们而渔利。考虑到杀人出于被迫,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卖淫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事随后在业界引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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