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储户3500万做投资 西安一银行客户经理被判7年
2016-08-04 07:32: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想银行买理财产品能保险些,却不料被客户经理蒙骗,储户的钱被拿到担保公司进行投资,直到客户经理被抓,48名储户才发现自己买“理财”的钱出了问题。华商报记者近日了解到,今年5月份,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涉案的客户经理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合伙购买“银行内部理财”被骗
西安市民李女士经常在工行韩森寨支行办理业务,她认识了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女)并逐渐熟识。2014年9月,李女士准备在韩森寨支行购买100万元的理财,当时张某反复给她推荐“工行内部”的一款理财产品。张某称,该理财产品的年息为6.6%,高于定期存款,每3个月结算一次利息,投资时间短回报高且可以随时取现。
于是,李女士购买了该理财产品。这时张某又称,这个理财产品主要是针对工行贵宾的,300万起买,张某建议把几位储户的资金合在一起购买。鉴于对银行的信任,李女士同意了张某的建议,并且把其他银行的40万元也转给了张某。“所有转账手续都是在张某的工作区进行,事后张某给我一张转账明细,她还在转账明细手写了一张欠条。”李女士说。
之后每到利息结算日,李女士都能按时收到利息。2014年12月23日,李女士准备取钱给儿子买婚房,可她去了几次银行,张某都不在。银行的其他工作人员不是说张某去开会了,就是说她在休假。又过了几天,李女士再次到银行时,发现很多储户聚集在银行贵宾厅,她一问才知道,银行发现了张某违规操作的问题,张某已经被警方刑拘了。随后,李女士和这些储户向警方报案,警方称他们的钱被张某放到投资公司做投资了。
与李女士情况类似的储户共有40多名,而且这些储户大部分年龄都比较大。
和担保公司合作
亏空三千多万元
据工行韩森寨支行一负责人介绍,张某1973年出生,已在该行工作很长时间,以前一直表现不错。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12月25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去年1月30日被批捕,今年2月19日被提起公诉。
据张某交代,她与李某的担保公司合作亏空了三千多万元,这些钱都来自银行的客户,且都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的。2014年12月20日,由于李某的担保公司不能按时付利息,她就准备去报警。但报警前,银行领导找她谈话时,她交代了事情,并配合银行查账,直到2014年12月25日银行方面带她到公安机关投案。
担保公司李某称,他从2012年开始与张某合作,之前一直合作得很好,利息比例是月息2%-2.3%之间,但大部分都是2.2%以下。到了2014年底,西安出现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情况,出借人都来公司挤兑,所以公司资金出现了比较大的空缺局面,才导致双方合作出现问题。
私自挪用储户存款
客户经理犯挪用资金罪
今年5月份,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案发担任工行韩森寨支行客户经理。从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张某为将储户在工行韩森寨支行的存款高息借贷给某公司使用,牟取高额利息差收益,向储户谎称其所在工行韩森寨支行有年息为6.6%至7.2%的理财产品,购买数额起点要求较高并要求统一购买。
在这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经手及转账储户资金之便,让刘某、吕某、丁某等48名储户将存在工行韩森寨支行的存款转账至其指定的账户上。随后,张某以个人名义与两家企业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将48名储户的存款私自挪用,按1.5%-1.6%的月息进行借贷。截至2014年12月,张某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528799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相关法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责令其将所挪用的公款予以退赔后,发还给被害单位工行韩森寨支行。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高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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