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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大学生水池溺亡 法院判管理者赔16万余元
2016-09-14 06:54: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儋州9月13日电,年仅20岁的贵州某高校三年级女大学生吴某,到海南探望男友父母并帮忙做饭,洗菜时不慎跌入蓄水池溺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

      儋州9月13日电,年仅20岁的贵州某高校三年级女大学生吴某,到海南探望男友父母并帮忙做饭,洗菜时不慎跌入蓄水池溺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蓄水池管理者卢某赔偿吴某父母经济损失167846.13元。

  2015年11月11日,吴某跟随男友王某来到海南省东方市某镇种植园探望王某父母,王某父母受雇于卢某所有的种植园种植玉米。探亲期间,吴某时常帮忙做饭。11月25日上午,王某和父母到玉米地干活,吴某准备做午饭时突然停电停水,为尽快做好午饭,吴某决定去蓄水池洗菜,却不慎跌入池中。当日,王某和父母干完活准备回去吃饭时,发现午饭没做好,且到处找不到吴某。13时许,王某等人发现菜盆和拖鞋等漂浮在种植园的蓄水池中,于是找熟悉水性的人到池内寻找,当发现吴某并将其打捞上岸时,已不幸溺水身亡。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吴某为意外溺亡。事发蓄水池面积250平方米,水深2.4米,四周光滑,坡度较大,主要用于玉米地灌溉和部分生活用水,没有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卢某。

  事后,吴某父母以卢某管理蓄水池不当为由,将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系成年人,应对其死亡自负90%的主要责任,卢某经营和管理蓄水池不当,存在过错,负10%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卢某赔偿吴某家属经济损失62615.37元。宣判后,吴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蓄水池处于卢某承包地的范围之中,虽然位置偏僻,但仍属于公共场所,且工人及家属就住在蓄水池附近的工棚。一般情况下,蓄水池只用于玉米地灌溉,但在停水等紧急情况下,工人仍需利用蓄水池的水补充日常生活用水。蓄水池四壁光滑,坡度较大,没有护栏和台阶等攀援设施,在没有警示标志或口头提示的情况下,人很容易滑入且无法进行自救。卢某作为蓄水池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预见蓄水池的危险性,但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吴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种植园探亲生活近半个月,其应对蓄水池的情况有所了解,在明知靠近蓄水池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去洗菜,应承担溺亡事故70%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对溺亡事故的责任划分失当,海南二中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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