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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
2016-04-08 07:32: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通报,2015年12月,广东东莞、深圳、惠州、肇庆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制贩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摧毁位于肇庆四会市的制毒工厂1个,缴获冰毒1.09吨,固态混合物冰毒半成品1.21吨。中新社记者陈骥旻 摄

中新网北京4月7日电(张尼)何为网络涉毒犯罪?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最高法7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阐明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针对网络涉毒犯罪,《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两条,作为之一、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行为其中就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在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该条款明确了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特别是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方文军说。

明确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方文军解释称,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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