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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起刑点提高到三万元
2016-04-19 07:16: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4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天发布并开始施行。贪污罪、受贿罪起刑

               4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天发布并开始施行。贪污罪、受贿罪起刑点由原来五千元提高到三万元,明确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强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裴显鼎: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裴显鼎: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

  苗有水: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行为提供了全新的打击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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