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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地方委员会工作:9类事项需开全会讨论决定
2016-01-05 08:22: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公开发布。条例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

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公开发布。条例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原则,对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该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配额 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职责 9类重大事项需召开全会讨论决定

  实践中,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对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等等。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创新 创设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

  针对实践中,由于候补委员名额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同时其他地区交流到本地区的领导干部由于缺少补选机制进不了党委委员队伍的问题,条例根据党章规定,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

  此外,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却缺乏退出机制;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委员资格缺乏自动终止程序。为此,条例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这也成为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

  原则 常委会委员撰文谈工作需经审定

  条例提出,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观察

  中央哪些新要求写进条例?

  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218个。分析认为,完善地方党委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这些方面提出许多新要求。而这些新精神都在新条例中得到体现。

  比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而新条例就突出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这将有望使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再比如,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此外,新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群团、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领导,这些都是对中央一系列新要求新精神的具体体现。

  老版条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被压缩成了一条,并入“职责”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字数少许多,但这一条的信息含量巨大。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反“四风”再到践行“三严三实”,其对地方党委提出的有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更高了。

  释疑

  新机制“书记专题会”如何运转?

  本次条例修订,确立了一项新的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要了解这项新机制,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历史。

  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规定其议事范围是: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前的书记办公会,还是如今的书记专题会,都不是决策机构。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本版文/据新华社

  哪些事项必须召开全会讨论决定?

  1.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3.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4.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7.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8.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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