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开庭为何来了两组检察官?
2018-07-11 08:17: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石景山衙门口石丰桥下邹某等人存储买卖废机油场所
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网法治前沿网讯(记者王震)“废机油”经过简单加工即可制成“防水剂”,闫某在“变废为宝”之后赚了2万多块钱,却因此污染了370多平方米的土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40余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环保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为两万余元小利污染土壤370多平方米
“听说废机油简单几步就可以加工成‘脱模剂’,也就是防水剂,卖给工地很挣钱,我就想自己收废机油,加工赚点钱。”2017年6月至10月间,22岁的货车司机闫某多次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石丰桥下一个大杂院内,从租住在院内的邹某等五人处收购废机油超12吨,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下自行添加水、融水剂、火碱等物品后制成脱模剂,销售给建筑工地,盈利两万余元,却给大杂院的土壤带来严重污染。
“我们专门找修小摩托的小门脸房、汽车修理店收购废机油,很便宜,有的都不要钱,收来就存家里,等闫某取货,他一个月来一次。”今年66岁的邹某一直以收购废品为生,顺带收废机油,跟他一起收废机油的,还有五个老乡,都住在石丰桥下的大杂院里。
2017年10月14日,当闫某再次来到大杂院收购废机油时,被蹲守在此的民警抓获。共同起获的还有闫某货车上刚收来的8大桶废机油。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其他含废机油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而6名被告人因处置废机油不当,造成遗洒和渗漏,导致院内土壤受到污染。经鉴定,受污染土壤面积374.96平方米,受污染土方量322.38立方米。
严谨判断涉案数量,咨询专家科学定性
“污染环境案中,危险废物的数量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一项重要标准。”案件承办人、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于广介绍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指导环食药旅中队(编辑注:打击危害环境、食品药品、旅游方面违法犯罪的专业执法单位,与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对闫某已被扣押车辆中前期未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储油箱进行称重,并要求其称重过程全程录像、称重单位出具资质证明,通过多次细致对比观看现场扣押录像,确保关键性证据无瑕疵。最终认定,六人中,闫某、邹某两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而针对闫某未采取特定污染防治措施就对废机油添加融水剂、火碱等物品加工处理的过程,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检察官专门咨询环境保护部门,请环保部门就闫某的上述处置行为会对土壤及水资源等造成污染出具专业工作说明,为案件定性提供准确方向。
“邹某等五人是否与闫某构成共犯,是本案的又一大难点。”于广表示:“我们充分发挥检察官审前主导作用,经过全面细致审查,提出了以收油人闫某为核心,其他五人单独与闫某形成共犯的观点,这也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两组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起诉人身份出庭
庭审当天,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职责。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依法履行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邹某、闫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等职责。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等职责。
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闫某和邹某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将闫某、邹某两名被告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建议法庭对两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对闫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环境侵权人将污染土壤恢复原状,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土壤修复费用12万余元,同时判令6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应急服务费。
在法庭调查阶段,为准确查明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还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发表意见。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出庭就调查报告进行说明,并对各被告方的提问逐一当庭回答。调查人员说明了该调查报告的科学依据及调查评估方法。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就危险废物应急处理费用进行详细说明。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石景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国相表示:“本案的顺利起诉,得益于石景山区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形成刑事公诉职能与公益诉讼职能的合力,成为打赢环保污染治理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的有益探索。”
据了解,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石景山区检察院积极转变观念,在注重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利用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据了解,经过庭审,六名涉案人均表示深受教育,深刻认识其行为对环境带来的严重污染后果,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代表点评:
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检察院有担当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水务投资中心纪委委员 倪志华
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网法治前沿网讯(记者王震)在这例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坚持一贯的依法、严谨办案之外,更令人钦佩的是在起诉书的最后部分,就这个案件发表的三点意见。这三点意见跳出案件本身,针对从本案中暴露出的更深更广泛的问题所受到的启发,提出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和社会的知法守法意识、预防为先等思路。这些意见的提出,表现了检察机关不仅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建立法治秩序和法治思维。为检察机关的勇于担当点赞!
结合我的工作实际,提一个建议:本案的被告人基本都是文盲、法盲,受自身能力、素质和生活所限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但是在实际中,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知法犯法的主要是一些企业甚至是大型企业,他们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以污染和掠夺人类社会的共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一己私利,危害很大。就像我们的水污染和污水排放治理屡禁不止,责任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他们知法也懂法,水政执法难度很大。所以,建议在宣传本案的基础上,形成对全社会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警醒和震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责任人破坏环境的执法监督和打击力度,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承担起营造绿水青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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